試問下列情形下 , 是否須負票據上責任 ?
(一) 阿飛因向小曹借款新台幣壹百萬 , 故阿飛欲發行本票乙張以為該借款之擔保 , 惟阿飛因不識字 , 於是由小曹於該本票上書立阿飛姓名 , 而由阿飛誑峔銕L發行本票乙張 , 試問該本票是否有效 ?
(二) 曹氏公司董事長小曹未載明代表之旨 , 亦未簽署小曹個人之簽章 , 僅誑帢鉹韝膝q印章簽發新台幣貳拾萬元正支票乙張 , 交付予孫權 , 以作為購買土地之價金 , 則該支票是否有效 ?
(三) 江南鐵工廠經理小曹 , 開例面額壹千萬元之支票購買原料乙批 , 支票誚酗u廠圖章 , 及經理簽名 , 嗣後該支票不獲付款 , 江南鐵工廠是否得以該圖章為其經理小曹所自刻 , 及原料係經理小曹所私吞等為理由抗辯 ?
(一) 民法第三條第三項雖規定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 , 在文件上經兩人簽名證明者 , 亦與簽名發生同等之效力」, 惟票據法第六條僅規定 :「票據上簽名得以輒馴N之」, 並未規定得以指印代替簽名 , 因此阿飛以指印發行本票 , 因該本票不符合票據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 , 自不生簽名之效力 , 該本票屬於為合法定要式之本票 , 故因為無效 , 因此阿飛不負本票上之責任。
(二) 法人(公司)並非自然人 , 無法親自為票據行為 , 故法人(公司)名義簽發票據時 , 必須具備︰
1.法人名稱之表示 ; 2.代表旨意 ; 及3.代表人簽名輒?, 倘謹記明公司名稱或僅誑峇膝q之印章時 , 該票據是否有效 , 學者見解及最高法院判決均不一致 , 近年來法院見解則多認為 , 以公司名義簽發票據時 , 除誘膝q印章外 , 尚應由公司負責人簽名或輒?, 否則即因欠缺完整的簽名 , 欠缺票據應記載事項 , 票據應屬無效。本案例中 , 曹氏公司董事長小曹未載明代表之旨 , 亦未簽署小曹個人之簽章 , 僅誑峇T國公司印章簽發支票 , 該支票應認為無效 , 該公司不負發票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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