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可否因女性員工懷孕,主動變更其職務內容?


最後更新時間:2007-01-11


小美擔任A公司的業務人員,經常出差或者在展場搬運貨物,當小美向A公司請假做產檢,告知公司經理其已懷孕,並希望准許其在展場時,可以不必參與搬貨工作,A公司為了其安全著想,因此要把小美調至內勤部門擔任客服人員,但是小美不願意,A公司仍可主動調職至較輕鬆之客服部門嗎?如果小美拒絕改調職務,A公司可否以其不適任為由,解雇小美?


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女工在懷孕期間可以申請改調較輕易之工作,但這是女工的權利,不是雇主的權利,必須由懷孕女工決定是否請求改調較輕易之工作。

所謂較輕易之工作,依據勞委會79年臺勞動三字第28580號、80年臺勞動三字第18950號函釋,應指工作內容而非地點,所謂「較為輕易」之工作,應指工作為其所能勝任,客觀上又不致影響母體及胎兒之健康者。該項工作是否影響母體及胎兒之健康,仍應依個案審慎認定。

小美認為只要不須在展場搬貨,則仍可繼續擔任業務工作,在小美沒有主動申請改調較輕易之工作時,A公司不必主動替其改調職務。如果A公司僅因小美懷孕的因素,就違反小美意願,強行將小美調職,則A公司將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7條因受僱者之性別因素,在配置上給予差別待遇之規定;A公司若因為小美懷孕不願意改調較輕易之工作而解雇小美,將會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而且解雇也無效。不論A公司違反小美意願,強行將小美調職,或者因小美不肯調職而解雇小美,只要是基於小美懷孕的原因,此時A公司即有遭受兩性工作平等法第38條處罰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之危險。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