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最近接到大訂單,必須分三班趕工,甚至還要員工加班,這個時候作業員小美懷孕二個月,A公司可否要求小美加夜班或者與小美協議,取得小美同意,從事深夜加班工作?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雖已放寬禁止女工深夜工作之規定,雇主如能在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下:(1)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及(2)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而且雇主在取得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未設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雇主固可使女工深夜工作,但是勞動基準法第19條第5項仍然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深夜加班工作。雇主如果違反第49條第5項規定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罰雇主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連續處罰(此為行政罰)。
所謂深夜加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是指在晚上十時至第二天清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因此A公司即使欠缺人手,不僅不可以命小美深夜加班,也不可以取得小美同意而讓小美深夜工作,以免遭受主管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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