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雇主可否因性別因素而給予勞工不同的福利條件?


最後更新時間:2007-01-13


A公司雇用大學畢業之助理人員,男性新進無經驗人員起薪新台幣二萬八千元,女性新進無經驗人員起薪新台幣二萬五千元,A公司認為男生已當過兵,所以比女生增加三千元,在提供教育訓練時,A公司認為男性較有進取心,所以在職進修之機會,均優先提供給男性員工,在提供職工福利時,A公司每月會發給女性員工美容會員卷、烹飪課程上課卷;每月發給男性員工高爾夫球會員卷、線上遊戲點數,請問A公司之措施有無爭議之處?


1、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受僱人薪資給付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薪資之給付,應本於同值等酬之原則,如果雇主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性別因素,對於同樣職務之勞工才可給予不同之薪資。A公司認為男性新進無經驗人員因為當過兵,所以薪資高於女性新進無經驗人員,並非基於年資、獎懲、績效而來,顯然是因為性別因素產生之差別待遇,已經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0條規定。

2、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8條規定,雇主對於受僱人所提供之教育訓練,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A公司優先提供在職進修機會給男性員工之行為,已經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8條規定。

3、兩性工作平等法第9條規定,雇主為受僱人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A公司提供之職工福利因男女而有別,已經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8條規定。

雇主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8條至第10條任一規定時,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可以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處罰雇主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A公司僱用同樣職務之人員時,應該避免因男女而有不同起薪標準,對於教育訓練之提供,應給予男女員工同等機會,關於職工福利可以提供各項措施,供勞工自己選擇,而非由雇主替男女勞工決定個別之福利措施,才不會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