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徵人廣告上刊登徵作業員限女性、徵工程師限男性,B公司在徵人廣告上刊登徵作業員、工程師數名,C女子美容護膚中心徵女性美容師,是否均屬合法?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於求職者之招募,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是指因性別因素而對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益之對待而言,因此:
1、A公司在徵人廣告上刊登徵作業員限女性、徵工程師限男性,已經直接排除男性應徵作業員、女性應徵工程師之就業機會,顯然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課予A公司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公司之徵人廣告,未以性別限制求職者之身分,符合兩性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
3、C女子美容護膚中心徵女性美容師,雖有性別上之限制,但是依照兩性工作平等法第7條但書規定該工作特別適於某一性別之求職者,不在此限。所謂「特別適於某一性別」,按照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是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而言。C女子美容護膚中心可以主張其所服務之顧客皆為婦女,美容師從事護膚美容時,常因工作之需求須接觸顧客之身體,有其特殊性,必須由女性美容師替客人服務,始能完成工作,因此C女子美容護膚中心徵人廣告沒有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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