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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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消滅時效之重要概念)


最後更新時間:2007-01-10


(1)A公司與B公司訂定一承攬契約,由B公司為A公司興建一新設的廠房工程,B公司如期完工後,A公司因為資金短缺,而無法支付工程尾款,但因B公司向來和A公司友好,因此就暫未向A公司請求給付。就在廠房全部交付3年後,B公司突然需要資金的周轉,所以想到這筆欠款,因此向A公司請求給付,但是遭到A公司以欠款已罹消滅時效為由拒絕給付。試問,A公司的主張有無理由?而B公司應該如何避免罹於消滅時效?

(2)此外,如果上面的案例情形改成B公司在1年半的時候就向法院起訴請求A公司給付欠款,獲得法院勝訴判決確定,但卻又過了5年6個月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是否可行?


一、消滅時效的期間
一般消滅時效的期間,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但是對於某些宜儘速履行的債務,民法或其他法律(例如票據法第22條)則另有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目的就在於促使債權人儘快地行使其債權,否則就賦予債務人有拒絕履行的權利,以避免權利狀態久懸不決。

民法所定的短期消滅時效分別有5年(例如民法第126條關於利息、紅利、租金等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年(如民法第717條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2年(如民法第245條之1關於締約過失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6個月(如民法第611條旅店主人對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應負之損害賠償)等不同之期間規定。

也就是說,不同之債權可能適用不同的消滅時效期間,因此,債權之定性以及援引哪個請求權作為主張的依據,就顯的非常的重要。以本案來說,B公司主張的,是承攬工程的尾款,在性質上應該屬於承攬報酬,因此,消滅時效應該依照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故為2年。

二、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
以本案例來說,2年的期間究竟該從何時起算,則應參照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之規定。換句話說,承攬報酬請求權應該自承攬報酬可以請求的時候起算,依照民法第505條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第1項)。因為工作是分部交付,而報酬是就各部分的工作來定,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第2項)」,這個案例當中,B公司完成廠房興建後已經全部交付給A公司,則B公司的承攬報酬請求權應該已經處於「可得行使」的狀態,因此,消滅時效的期間就從這個時候開始起算。而B公司既然在廠房全部交付3年後始請求A公司給付尾款,則A公司依法當然可以主張時效消滅了。

三、消滅時效之中斷
其實,本案請求權看似很短,僅僅兩年,但是B公司只要在這個期間內,曾對A公司有行使債權的情形,則消滅時效即可中斷計算,停止消滅時效的進行。依照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換句話說,B公司得以上開行使權利的方式,促使消滅時效中斷,保障其權利。此外,依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像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等等,則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應予以注意。在本案例一、當中,B公司其實在兩年內即可請求A公司給付工程款,則消滅時效將因此中斷進行,不過若A公司仍拒不給付,則在六個月內B公司應該起訴請求,否則時效將視為不中斷。

時效中斷,是指債權人有行使權利之事實,而使已進行之時效歸於消滅。但是,消滅時效並非一中斷,就可永久休眠而不繼續進行。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例如前面的案例二、當中,B公司在1年半的時候就向法院起訴了,這個時候時效因為起訴而中斷,不過當B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中斷的時效就又開始重行起算(參民法第137條第2項),所以B不能以為有了確定判決,就忘記還有時效的規定,而不去進一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依照民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因確定判決所確定的請求權,如果原定的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為5年,換句話說,像案例二、當中,B拿到確定判決後過了5年6個月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實已經罹於時效了。

消滅時效制度本意即在於避免債權人延滯行使權利,而造成當事人間之權利狀態遲遲無法確定。而不論是在民法或其他法律中,面對不同之債權性質,對其請求權即訂有不同之消滅時效期間,因此在適用上應該首先注意當事人間所涉及的究竟屬於哪一類型之債權,才能了解應該適用何種消滅時效的規定。

其次,也應該瞭解時效中斷或重行計算等規定。舉例而言,在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後,若債務人仍不履行,則債權人還是需要有更進一步行使債權之動作才可以。因為依照民法第130條之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換句話說,請求之後6個月內若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應該起訴請求,否則,原本中斷的消滅時效,將視為不中斷。此外,起訴後若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也要注意應該及時的聲請強制執行,因為如同上面的說明,確定判決還是有5年消滅時效的限制,並非無限期,因此利用聲請強制執行,也可以達到中斷時效的作用(請參下引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提醒大家,即便債務人沒錢或沒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上述動作還是不可少,因為此時執行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時效便會再重行計算一次,這也就是為什麼實務上很多人會時間到了就去法院「換」債權憑證,就是為了要確保債權不會因過了時效而消滅,這些求償或行使權利的動作,都能確保將來債權在債務人有財產的時候繼續行使,而不會有債權罹於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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