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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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業務經理,私自留取公司準備送客戶之禮盒,並挪用公司款項,後因被發現而主動歸還(侵佔罪)


最後更新時間:2006-03-05

甲為乙公司之業務經理,平日負責公司對外業務之拓展及處理產品售後服務等事宜,中秋節前夕,為答謝客戶,將公司準備之禮盒數份,分別送至重要客戶,送禮途中甲見該禮盒高貴大方,因此決定私自留取一分,送交親友;甲又因父親生病住院,急需用錢,遂將公司業務員丙向客戶收取之貨款先行用於支付醫藥費,數日後被公司財務人員丁發現後,甲隨即主動歸還。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應從「私自留取禮盒」及「挪用公款」之行為分別來說明。侵占行為成立之前提是行為人須先持有被侵占物,「侵占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有「將持有易為所有」(有關將持有易為所有說明,請參閱本案例後之法律小辭典)之心態,而在客觀上對物享有現實管理支配力即可,不論其持有是否具有合法權利來源。因此,以不法之手段取得他人之不法所得,即俗稱之「黑吃黑」,仍足以成立侵占罪。

一、私自收取禮盒部分
本案中甲私自留取禮盒行為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成立侵占罪,應無疑義,有疑問者乃到底應成立「普通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
刑法上業務侵佔罪之「業務」是指基於個人社會生活之地位,而反覆為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輔助事務在內,後者之附隨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始可。
本案中甲平日負責公司對外業務之拓展及處理產品售後服務等事宜。因此,「分送禮盒至重要客戶」應非其主要業務,但若公司所準備之禮盒是依每年度公司固定之預算而為,用來回饋客戶,以鞏固業務關係,則可解釋為附隨業務之一種,而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挪用公款部分
本案甲將業務員丙向客戶收取之貨款私自用於其父之醫藥費上,已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至於甲經公司財務人員丁發現後,隨即主動歸還公司款項,是否足以影響其犯罪之成立呢?實務上認為,當甲主觀上「易持有為所有」的那一刻起,甲已成立侵占罪,即使後甲主動歸還該筆款項,亦不影響其罪之成立。惟法院在量刑時得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下列事項,可考量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1.犯罪之動機、目的。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3.犯罪之手段。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0.犯罪後之態度。
因此,本案中甲分別成立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應依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規定,宣告其執行刑。但法官可能於量刑時應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考量甲行為之動機是為了醫治父親,且於公司財務人員丁發現後,隨即主動歸還,其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事由,而為適度之量刑。

1.刑法上之侵占罪,於一般日常生活中極易發生,舉凡任何私自使用公用財物者,都可能違反侵佔罪。例如:員工擅自使用公司專用之信封,發出私人信件,即有侵占之問題,但實務上對此一輕微行為,多認為「不具可罰之違法性」(有關不具可罰之違法性說明,請參閱本案例後之法律小辭典)而不構成犯罪,以職權施予不起訴處分。
2.企業內部常見員工擅自使用消耗性之器材,如:影印紙張等,倘員工擅自挪為私人之用,即構成侵佔罪。因此,企業主管應建立明確之使用制度,以有效規範此行為,以免員工對使用消耗性器材無所依從,而誤觸法網。
3.刑法侵占罪之成立,於行為人將持有之物據為己有之時即已構成,即使事後悄然歸還,亦不能卸免其罪責,一般人通常均誤以為事後返還侵占物可免除責任,此乃錯誤之觀念。但返還侵占物之行為,可表示其犯罪後之態度良好,以及犯罪所生之損害已獲得回復,因此,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得為減輕其刑之參考。
4.法院在科以刑罰時,除考量行為人有關刑法第57條各款之情節外,如認為行為人之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得另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經減刑後,仍嫌過重者,就特定種類之犯罪,如:竊盜、侵占、詐欺或背信等,可再進一步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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