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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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減肥糾紛,申訴調解按步來


最後更新時間:2002-06-15

小芬從郵局寄信出來,碰到一位小姐向他推銷減肥產品,禁不住一再的鼓吹,小芬以刷卡方式購買了新臺幣三萬二千元的產品,由於該產品號稱四天內可以減重,如果沒有,保證退錢,小芬經過服用到第四天,發現體重並無變化,乃向該公司銷售人員表示要求退款,該公司又找所謂的營養師與小芬溝通,結果又試了十天仍然無效,再向公司表示要求退款,公司卻以超過七天表示不能退款,小芬乃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投訴。

按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而消費者依循此種申訴方式未能得到妥適處理時,得向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如仍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可向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而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所作之調解書,具有與判決同一之效力,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六條均有明定。

   小芬經路旁銷售人員的推銷購買減肥商品,係屬訪問買賣,依消保法規定企業應將其買賣條件、出賣人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且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天內,得不具理由以退還商品或書面方式解除契約,如果超過七天,就必須說明商品有何瑕疵或其他法定理由,才能解除契約,小芬雖然在第四天認為沒效果向銷售人員口頭要求解約,但不符合消保法解約要件,而其聽信所謂營養師建議,又經過十天才主張,確實不符消保法訪問買賣的解約條件,但是該公司的產品既標榜四天內可以減重,否則退款,這是對產品的保證,如果不能達到保證的效果,一樣要對消費者負退款的責任。

   本件經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調解未能達到一致看法,小芬即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但公司與小芬間仍有差距,小芬乃請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經過調解委員們向公司說明法律的規定後,公司同意退款,圓滿解決這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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