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銷售違建夾層,建商遭解約懲罰


最後更新時間:2002-06-15

阿成將要和相交多年的女友共組家庭,二人趁著星期假日想購置一戶愛的小屋,看著報上廣告所登的一個新建社區,標榜以二十坪的價格可以使用四十坪,小倆口不免心動,只要一半的錢,就可以買到夠大的房屋,對於正要用錢的阿成來說,這真是十足的誘惑,兩人循著廣告的地址找到該社區,並在銷售人員鼓吹下訂購一戶,但是後來發現所謂多用二十坪,實係在使用執照核發後,再自行在挑高的樓層中裝潢加裝一層,而且阿成從電視中得知這種夾層屋如未事先取得建管單位之同意,所作的夾層亦屬於違建,將來必遭取締。阿成心想這該怎麼辦?

建商明知所謂的夾層屋如果未在申請建造執照時一併規劃送審,是不合乎建築法規定,但卻在銷售廣告中隱瞞這項事實,欺瞞消費者,以達其促銷的目的,此種行為非但可能涉及刑事詐欺行為,且有違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二十二條廣告真實的義務,消費者可以依據消保法及民法的相關規定,向建商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尤其建商在這樣的行為中,由於早已知道所販售的商品不合法,卻仍故意的賣給消費者,消費者除了主張解約還款之外,尚可依照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何謂懲罰性賠償金?這是消保法特別的規定,在一般民法的概念中,必須有損害才有賠償,而且賠償的範圍也不能超過實際的損失,但是在保護消費者的概念裡,由於企業在製造、生產、銷售的過程中,不但較民眾瞭解相關法律,也可以自我控制品質,結果企業竟然未盡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消費者受損害,此時不但應負一般的賠償責任,尚應依故意或過失的不同,負三倍以下或一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以懲罰企業未盡可注意的義務。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