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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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團體訴訟,省錢省力有保障


最後更新時間:2002-06-15

八十八年九月廿一日清晨,在一陣天搖地動中,台中、南投及台北縣市均有房屋應聲而倒,在地震中逃生的居民,眼看者畢生的積蓄化為殘垣,只能慶幸尚能全身而退,比起有親人罹難的家庭而言,大多數人算是非常幸運了,面對這種僅只四級的地震,卻讓興建完成也才五年的新樓房屋倒塌,怎能不讓人懷疑建商是否偷工減料?經過鑑定,答案出爐,建商確有偷工減料,但是居民的身家財產全埋在瓦礫中了,該如何向建商求償?龐大的訴訟費怎麼辦?律師費又該怎麼出?

確實,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尚未通過的時代,這些居民雖然能夠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推派少數人代表進行訴訟,但是應繳納的裁判費除非符合訴訟救助的規定,由法院裁定免除,否則必須如數繳納,自不必說要請律師協助訴訟的律師費了。

   依照消保法第五十條規定,對於同一之原因,致使多數消費者受害時,消費者保護團體(以下簡稱消保團體)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消保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之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消保團體提起第五十條之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且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不得請求報酬。

   從這樣的規定可以知道,當企業所製造、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造成多數消費者受害時,消費者並非像以前一樣,只能靠著單打獨鬥與企業奮戰,消保團體可以藉著消費團體訴訟的制度,幫助弱勢的消費者取得法律上的優勢,並且在裁判費及律師費方面在法律中明定減免的規範,以期實質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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