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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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發生糾紛,可找消保團體幫忙


最後更新時間:2002-06-15

吳平為充實自己在工作之專業知識,下班後常去大學夜間部相關科系旁聽,為求日後複習方便,遂向電器經銷商購買某名牌之小型錄放音機,好錄下講師重要的內容,不料新買的錄音機僅使用一周,就發現無法放音,且所附耳機也無法發揮弁遄A乃將其送往經銷商修理,結果經原廠檢查稱內部零件潮濕,認係使用者使用不當,故不予保固,須負修理費。吳平認為自己使用並無不當情形,拒絕付費,要求廠商負保固責任,雙方僵持不下,此時吳平想到平日常在電視廣播或報紙媒體聽到如果買東西買到不好的產品,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可是有效嗎?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且其宗旨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主,故所有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以下簡稱消保團體)都必須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名義成立。由於集會結社係憲法保障之人民自由,故無論是政府機構或企業都可以成立以「消費者」名義的團體,所以是否屬於消保法所謂的消保團體,應該依照第二十八條規定,從該團體章程所定的任務宗旨,以及該團體實際從事消保工作的內容來判斷。  例如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於六十九年成立,屬財團法人性質,資金的來源係靠捐助成立,並無政府的資金在內,亦不受政府的資助,係一純粹的民間團體。二十一年來不斷從事消費教育推廣,產品的檢驗,申訴案的調解以及消保法的推動制定,為消費者保護工作盡最大的努力。  正由於多年來未受政府及企業的贊助,公正的處理每一個申訴案,消基會深受民眾的信賴,企業大多也願意在消基會的協調下,與民眾對話。所以在消保法第四十三條特別將消費者得申訴的管道中,加入消保團體,主要也是借重民眾對消保團體的信賴及公正性,期能以最小的成本解決消費紛爭,所以,發生消費爭議時,向公正客觀的消保團體申訴,絕對可以保障自己的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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