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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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誇張,該誰倒楣?


最後更新時間:2002-06-15

珊珊和信誠即將結婚,看見一則房屋廣告,宣稱捷運計畫線上二十五坪高挑三米半精緻華廈,交屋後可免費代為隔出約十坪的夾層,增加使用空間,只要一成自備款,即可遷入享用,正符合他倆的經濟能力,兩人到工地參觀,覺得四週景觀不錯,興奮得當場下定,之後按期繳款,期待新屋落成,可是房屋結構完成時,珊珊覺得天花板不如想像得高,拿尺一量,只有三公尺,而且還有釵h管線凸出,很難隔出可用的夾層,而且信誠發現該屋離捷運預定的路線還有約五分鐘車程的距離,覺得受騙,要求解約退款,建商拿出契約,指出其中載明「屋高約三公尺至三公尺半之間,依實際丈量尺寸為準,買方不得以高度不足要求退款」,而且契約並未註明該屋與捷運路線的距離如何,否認該房屋不符合約定。珊珊、信誠該怎麼辦呢?

一、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所以珊珊、信誠與建商所簽的契約雖然沒有載明房屋與捷運路線的距離,建商既然於廣告中宣稱是捷運線上的房屋,即應負責。事後證實該房屋不具有這項條件,珊珊、信誠可以主張解除契約,索回已付款項,而且可以要求加計利息。

二、契約和廣告所稱的屋頂高度不同,廣告內的標準較高,建商即應依廣告內容履行,不得以契約別有規定,阻卻廣告的承諾效力。

三、將高挑房屋隔出夾層,涉及可能違反建築法之問題,通常合法的夾層應該在申請建照執照之工程圖樣內,即有規劃,且應該於建造房屋時,一體施工。坊間釵h在建物使用執照核發後才施工的夾層,並不合法,甚至可能影響建築物之結構安全,消費者應該避免購買。

四、消費者因信賴廣告所受之損失,企業經營者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此項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建商提出的契約中雖有高度不足無須退款的約定,珊珊、信誠如果不解除契約,仍然可以以此項理由要求賠償損失。五、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建築法規所定事項,涉及公共安全,都是強制或禁止規定,如果珊珊、信誠期待的夾層屋不合法,雖然契約內規定由建商免費施工,建商不履行時,消費者也不得請求建商履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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