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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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算不算郵購買賣


最後更新時間:2002-06-15

子女都離家上大學了,淑芳悶得慌,總算學會了上網,看見五花八門的商品廣告,頗覺有趣,尤其花冠公司的「花仙子美白精華露」號稱是結合生化技術和醫學的高科技產品,保證一星期之內可使最頑強的黑斑消失,淑芳正為自己兩頰的黑斑煩惱,立刻依廣告說明,劃撥新臺幣五千元訂金,訂購一套總價新臺幣三萬元的花仙子美白系列保養品,第五天一盒包裝粗糙的貨品寄到。淑芳忐忑不安,心想這麼昂貴的商品,外觀不應該如此差勁,但是既然買了,還是用用看,可是依照說明擦了三天,黑斑不見變淡,周圍還有些發紅,淑芳擔心發生副作用,決心退貨,可是打電話去,花冠公司人員推稱:繳了訂金,就不可以退貨,除非能證明產品有瑕疵。如果品質沒問題仍然要求退貨,除了沒收訂金,最多只能就未開封的部分退還價款的一半。淑芳指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可以在七天內解除契約。該員反駁,網路買賣不是郵購買賣,不能依郵購買賣的規定辦理,而且淑芳訂貨超過七天,就算是郵購買賣,也已經不能退貨了。淑芳疑惑,花冠公司的人講得對嗎?

一、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七日猶豫期間,凡是郵購買賣都有適用,而且消費者不必說明理由,也不必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以業者不能以消費者已付訂金或者商品沒有瑕疵,作為拒絕消費者退貨或解約的理由,更不能自訂扣款標準,如果訂了也因違反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效。

二、前項七日猶豫期間是從消費者收到商品後起算,不是從劃撥訂貨日起算;淑芳要求退貨時,距收到商品才四天,並未超過期限,花冠公司從訂貨日起算七天,與法律規定不符,淑芳可據理力爭。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函令解釋,網路買賣屬於郵購買賣的性質,當然適用郵購買賣的上述規定,花冠公司所稱網路買賣不是郵購買賣,不能依郵購買賣規定辦理,自無理由。四、消費者應注意的是,依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契約,須於七日內退還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淑芳如果只以電話通知,又沒有將商品退回,還是不符合條件。但是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買賣契約時,告訴消費者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證明文件,如果業者不能提出這項證明,仍然拒絕消費者解除契約,消費者還是可以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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