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對於家源建設公司興建完成的房屋,在售屋小姐推薦下,預購買乙戶,並要求簽訂契約前,先審儕摒糷漁e,而售屋小姐表示須先付新臺幣十萬元訂金,始可將契約書交付,周先生便於當日給付新臺幣十萬元訂金,於訂金單上附註處寫有:「於七日內辦理簽約手續,逾期即以自動放棄論,所繳訂金全數沒收,所訂房屋即由賣方處理無異議」,周先生表示該附註,應該刪除,然售屋小姐說公司如此規定,不得更改。周先生將所交付之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詳細嬝物寣A發現銀行的貸款金額與售屋小姐所言不同,為確認其貸款金額,周先生再度與家源建設公司聯絡,所給的答案是以契約書所列的為準,周先生無法支付自備款部分,要求不簽訂買賣契約,並返還訂金,家源建設公司回覆周先生「因未於七日內簽約,依據訂金單上之約定,所繳訂金全數沒收」。周先生該如何主張權利?
一、家源建設公司委託乙仲介銷售房屋,就家源建設公司所提供之契約,乃建商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應屬於定型化契約,再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墨§矕琱漁e」。如未給予買方合理的審噹褻﹛A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二、而本案例中,售屋小姐要求周先生先行給付訂金,業已違反審噹薊熙W定,且於訂金單上附註處寫有:「於七日內辦理簽約手續,逾期即以自動放棄論,所繳訂金全數沒收,所訂房屋即由賣方處理絕無異議」。該約定亦屬定型化契約之約定,依據消保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應本於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訂定,若約定顯失公平時,其約定無效,該附註之約定,不僅違反事先審嬝v之規定,且該附註為單方意思表示,未經周先生同意受其約束時,對於周先生不生效力,周先生仍可以請求家源建設公司將十萬元訂金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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