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與華華旅行社簽約,參加登豐旅行社所舉辦之孔雀假期帛琉五日之旅,嗣朱先生前往景點大斷層時,登豐旅行社雖知颱風甫由當地過境,海面風浪不定,仍安排水上活動,而朱先生所乘坐之艇,原為前座二至三人座位之快艇,並因團員眾多,乃於安全設備不足之情況下擠乘四人,而所僱用之駕駛員喜歡開快船,且無視乘員感受,隨船領隊見狀,亦不加勸阻,任快艇高速馳騁,詎一陣大浪打來,朱先生因船體過度震盪,突遭拋於空中又陡然跌落座位,致朱先生造成腰椎壓迫性骨折之傷害,事發後,隨團導遊不但認其僅屬肌肉拉傷,而未為緊急之醫療措施,返國後,無誠意解決善後事宜。朱先生該如何主張?
一、旅遊業者提供團體旅遊行程,其內容兼括行程規畫、嶽B食宿及交通之安排,涉及消費者之健康及安全,自應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二、朱先生乃經由與華華旅行社簽約,而參加由登豐旅行社提供實施服務之旅遊,華華旅行社應係居於經銷商之地位,依據消保法第八條規定,應與登豐旅行社負連帶賠償責任,登豐旅行社即應負消保法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責任。三、登豐旅行社就有關帛琉之旅遊行程委由當地旅行社辦理,係屬僱用他人以履行其提供旅遊服務之義務,故該海上行程中之快艇駕駛員為其受僱人,而該駕駛員駕駛快艇運送旅客進行海上之旅,亦屬職務之執行,其因違反消保法之規定,不法侵害原告之健康及身體,登豐旅行社自應與之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四、登豐旅行社為系爭消費關係之企業經營者,而華華旅行社居於經銷商之地位,依據消保法第八條規定,亦未舉證以明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因此華華旅行社及登豐旅行社,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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