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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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即契約?


最後更新時間:1999-06-30

旺大公司之「尋夢原」預售屋案,曾以發放隨報廣告單之方式招徠客戶,其廣告單上拍攝有一樣品屋之內、外景,鏡頭美侖美奐,而廣告單上則書明「戶戶50坪以上大坪數,高級建材,貴族生活享受,90%以上貸款」。張滿看了十分心動,就訂了一戶,並且也如期繳款。不意交屋時張滿發覺屋內空間並不寬裕,丈量之下,發現室內只有三十六坪,建材也和當初拍攝之樣品屋不同,乃向旺大公司興師問罪。旺大公司表示,50坪是包括大公、小公等公共設施後的數目,且50坪之算法,是由一側壁心量至另一側壁心,並非由牆壁表面測量之值;至於建材,則因慮及台灣濕度較大,故改採耐久性較好之建材做外部處理。張滿仍不滿意,認為旺大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否則,即屬違約。張滿不願接受交屋,而要求解約退款,並賠償損失。旺大公司應如何處理此糾紛?

一般預售屋之買賣應皆訂有書面契約,但有時書面契約卻未必將所有相關的細節規範清楚。在本案例中,關於50坪所包括之公共設施或共用部分,到底包括那些部分(比如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屋頂突出物、健身房、法定停車位等?/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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