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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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請自來路難行


最後更新時間:1999-06-30

小芳是「家庭文選」的忠實訂戶,一日忽接獲「家庭文選」寄來之掛小包,拆開一看是一套「百老匯經典音樂CD大全」,訂價990元,並內附說明表示小芬係忠實訂戶,故可「先享受後付款」。一個星期後,小芬又接獲「家庭文選」雜誌社信,表示迄今未收到小芬退還該「百老匯經典音樂CD大全」,故應係對產品表示滿意,請其即日付款。小芬收信之後亦未做任何處理。又過了一個月,小芬再次接到「家庭文選」的來函,表示小芬既未遵期付款,請其將所收受CD大全退回即可,不必再行支付其他費用。小芬因為事忙,亦未注意。再過了一星期,「家庭文選」派員至小芬處欲索回該套CD大全,小芬深覺受擾而感不悅,因之不願意返還亦不願付款。「家庭文選」該怎麼辦呢?

消保法第廿一條要求業者與消費者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應以書面為之,並且載明下列事項:頭期款,各期價款以及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利率。如果業者漏未記載利率,則以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5%來計算。但如果業者漏未載明前述頭期款或現金交易差額者,消費者只須負擔現金交易價格。在本案例中,消費者與業者確實存在著分期付款的約定,僅是未訂明於書面。而消保法對分期付款買賣僅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未說明若未以書面為之之效果為何?故雖有人認為若未以「書面」為之,則分期買賣之約定應為無效,但論者大都認為書面之要求,僅在存證,避免發生糾紛時舉證困難而已,並非使分期付款之約定無效。另外,本案例中關於分期付款之約定,包括了頭期款(10萬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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