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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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享受,不付款


最後更新時間:1999-06-30

小芳是「家庭文選」雜誌的忠實訂戶,一日收到一封由該雜誌社寄來的廣告信,內附一大頁商品訂購DM,共有三十餘種商品及價格,有旅遊手冊、CD、T恤、到文具、香水、品類十分繁多。信上說明讀者可在DM上圈選欲訂購商品,再以內附之免費回郵信封寄回即可,讀者並可以「先享受後付款」。小芳興致勃勃的圈選了一套"音樂按摩"CD共三片,訂價九百九十九元,並以回郵信封寄回「家庭文選」。次周「家庭文選」果然以掛號小包寄來了該套CD,小芳當即拆開來聽,感覺普通。又過一星期,「家庭文選」寄來了劃撥單,請小芳隨即付款。小芳考慮了兩天,覺得不想要這套CD,於是寫了一張明信片給「家庭文選」,表示不欲購買,請派員取回寄來的音樂按摩CD。「家庭文選」即以電話告知小芳,既然她收受商品已超過七天的猶豫期,就不能再退回商品了,請她儘速付款。到底孰是孰非呢?

消保法所規範的特種買賣中,有一種型態稱為「訪問買賣」,意思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的邀約,而到消費者的住居或其他場所做銷售,所發生的買賣行為。例如推銷員沒有經過消費者的邀約,而到消費者的住宅內推銷清潔用品、或消費者的辦公處所推銷錄音帶、或當街推銷百科全書,皆為適例。然而除了上述典型的「訪問買賣」型態外,本案例之型態亦可能被認為構成訪問買賣。因為莉莉去牙科是為了看牙,並不是為了做臉,故她去牙科時並未期待要購買做臉的護膚霜。玲玲利用機會向莉莉推銷,雖然場所不是在莉莉家、莉莉辦公室、或當街攔下莉莉來推銷,但在性質上,因為莉莉沒有購買護膚霜的期待,完全臨時被玲慫恿出來的,故亦可能被認為是「訪建昌路買賣」。一旦被認定為訪問買賣,則消費者依消保法第十九條享有七天的猶豫期間,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七天內,可以不附任何理由,不負擔任何費手或價款,而將商品退?/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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