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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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買賣,非關服務


最後更新時間:1999-06-30

一日李強在街上行走時,被一推銷員當街攔下,對他遊說推銷一短期健康俱樂部的會員資格,李強看看拿到的廣告單,上書「青春泉健康俱樂部,一個月短期會員只要三千元,一周七天開放使用,課程豐富。」另有契約書做更詳細的說明。由於推銷員大力遊說,李強當下乃掏出三千元加入會員。後因公務繁忙,一直抽不出空去運動,乃心萌悔意,於第五天去青春泉健康俱樂部要求解約退錢。李強表示推銷員在街上攔住他推銷,故屬於「訪問買賣」,他依法有七天的猶豫期,現在仍在期限內,當然可以無條件解約;另一方面,該契約書是預先印好的定型化契約,依法應有三十天之內的合理期間供他審墨§矕琱漁e,青春泉健康俱樂部沒提供合理審噹褻‘褔搮H法。到底李強的說詞合不合理呢?

李強主張他和青春泉健康俱樂部的契約屬於「訪問買賣」,並不合理。因為本案例中李強所購買的是一會員資格,即使用俱樂部健身器材及參加健身課程之資格,因此,李強所購買的並非「商品」,而是「服務」。而消保法所規範的特種買賣,不論是郵購買賣、訪問買賣、現物要約,或分期付款買賣,指的都是「商品」,而不及於「服務」。因此,李強所稱本案成立消保法之「訪問買賣」,並無道理。至於定型化契約,則不論企業經營者賣給消費者的是「商品」或「服務」都一體適用。而根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定型化契約在訂立前,應給予消費者「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墨§矕琱漁e。而所謂三十日以內之合理審噹褻”s應多長,與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所涉事項之複雜度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噹褻﹛C(例如:汽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即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告為應有五日之審噹褻﹛C?/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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