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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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結力量大


最後更新時間:1999-06-30

小倩和公司其他女同事,透過友人的介紹,一起向佳心化粧品公司購買一批保養用品,使用過一段期間以後,小倩和其中兩位女同事都發生了皮膚過敏之症狀,經送醫治療後,發現是化粧品內的某種天然植物成份對某些體質的人會造成過敏的現象;但是佳麗化粧品公司並未在包裝或說明書上作明顯之警告標示,亦未告訴消費者,處理危險之方法。小倩和同事便向佳麗化粧品公司理論,並要求賠償醫藥費用;怛佳麗化粧品公司表示,該天然植物成份並無任何危險,小倩和其女同事之所以會過敏是由於她們體質異常之關係,與該公司之產品無關。小倩和其女同事,一氣之下便一狀告進法院;但總覺得人單勢孤,故想聯合其他受害的消費者共同對抗佳麗化粧品公司。

首先必須說明,依消保法第七條之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述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訴?/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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