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買量販店在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買入一批易開罐鳳梨罐頭,陸續置於架子上供消費者選購。因該易開罐的拉環容易割傷手指,因此通買量販店在拉環部分裝上塑膠套,避免拉環直接傷及消費者手指。不料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有一位消費者選購該鳳梨罐頭並予取用時,拉環仍突出塑膠套而割傷手指,該消費者因而依消保法的規定請求通買量販店賠償損害。通買量販店抗辯說:該批易開罐鳳梨罐頭是在八十三年一月一日進貨,乃於消保法施行之前,不受消保法的規範,因此消費者不得依消保法請求損害賠償;另外,通買量販店在拉環上加裝塑膠套保護消費者,故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因此不負賠償責任。通買量販店的抗辯有理由嗎?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倘若企業經營者有事實足以認定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例如:企業經營者自行發現或經他人通知?/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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