淑娟向上好家電公司買了一台微波爐,弁鄎雃n,淑娟甚為滿意。某日,其電機系畢業的丈夫文傑在清理微波爐時,始發現使用微波爐時,縱然指示燈呈「停止」狀態,如未將插頭拔掉,則開門取物時仍會遭致灼傷,但微波爐上下左右均未有此說明。文傑認為此一微波爐設計不當,極易傷人,而又未說明使用方法,顯然是欺瞞消費者,因而要求上好家電公司賠償損害。文傑的請求有理由嗎?
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如有安全或衛生之危險,致生損害於他人,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消保法上所謂的「危險」,在民法上稱為「瑕疵」。瑕疵的類型不只一種,其中有所謂「指示上之瑕疵」(failure to warn),或稱為「缺乏警告標示」,也就是商品雖然並無設計上或製造上的瑕疵,但是卻因為商品具有特殊性質或特別之使用方法,若不遵照特定之方式加以使用,即易造成傷害,而商品製造人卻未為適當的警告,亦未為適當之指示或說明,致使消費者因為未符合該商品之使用方式而加以使用,而遭受損害。換句話說,商品本身沒有瑕疵,但若不遵照它的特殊使用方法操作,就容遭受傷害時,就是指示上之瑕疵。對於這種有指示上瑕疵的商品,消保法規定應在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否則,如對消費者或第三人造成損害,則企業經營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前述案例中,微波爐的插頭如果沒有拔掉,雖然微波爐已停止運轉,仍會致人灼傷;這是一種很特殊的設計,與一般消費者的認知不同,因此,上好家電公司應在微波爐的明顯處貼上警告標示,說明正確的使用方法。上好家電公司並未標明警告標示,顯然違反消保法保障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上安全之規定。但文傑和淑娟或其他人並未因使用該微波爐而遭受傷害,也就是說本件尚無消費者發生損害,因此文傑不得向上好家電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商品本身雖然沒有瑕疵,但它在使用上容易致人受傷時,一個負責的企業應立即明快處理,若情形相當嚴重,可立即將該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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