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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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水準影響賠償責任


最後更新時間:1999-06-30

住安建設公司誘F一棟公寓售予消費者,豈料八月颱風來襲時,竟將外牆黏貼的大理石板吹落,砸傷住戶,住戶欲請求住安建設公司賠償,該公司抗辯說大理石板黏貼在外牆上,是由日本技術人員以最新最優良的技術安裝,竟遭強風吹落,不可歸責於該公司,故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住安建設公司的抗辯,有無理由?

企業經營者在消保法規範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在確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所謂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係指商品於其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其提供時,未具備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而言。換句話說,在商品或服務開始進入市場或提供時,若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的安全,就是有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不過,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商品或服務已符合科技或專業水準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可以提出「商品或服務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這項抗辯的話,就不算有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但須注意的是,企業應就此項抗辯負舉證責任。在前述案例中,住安建設公司建設一棟公寓賣給消費者,那麼該公司就應對此棟公寓確保無安全上的危險。如今公寓外牆的大理石板脫落致砸傷住戶,住安建設公司當然要對該住戶賠償損害。倘若住安建設公司主張黏貼大理石板的技術是當時最新最優良的,那麼該公司就應舉證證明此一黏貼技術如何達到當時科技或專業的水準,為何日本的技是最新最優良的,才能解免它的責任。

企業對於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必須確保商品在流入市場或提供服務之時,並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但如能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的話,則可解免損害賠償的責任。不過,商品或服務有無符合當時科技專業水準,則應由企業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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