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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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國英雄


最後更新時間:1999-06-30

年關將近,又到了消費大眾採購送禮的時節。鑒於近年來飲用葡萄酒蔚為風氣,張先生見機不可失,遂與朋友合資開設「山海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專門進口國外著名葡萄酒銷售。由於行銷策略得當,廣告深入人心,兼之售價低廉,遂一舉打響「山海關」的名號。然而張先生為求低售價之下尚有高獲利,故其酒標上雖標明係法國原裝進口及原料和濃度比,但實係在台灣分裝,且有灌水致酒精濃度不符之事實。農曆年前,公司接獲「消費者保護協會」來函,要求「山海關」須提供其銷售酒類之品質、濃度及進口成本、產地、包裝等相關資料。張先生認為這些都是公司營運之重要秘密,且一旦洩漏,勢必影響公司業績。對於一個毫不相干的協會單位,實無提供之必要,因此悍然拒絕。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係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宗旨,而成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且依第二十八條,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如:商品或服務價格、品質、商品標示及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與報導;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者爭議;處理消費者爭議,提起消費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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