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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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冰棒


最後更新時間:1999-06-30

桂英在樓下的好鄰便利商店買了兩支冰棒給兒子小明吃,不料小明才吃完一枝冰棒,便腹痛如絞,桂英乃將另一枝冰棒置於桌上,並打電話請樓下好鄰便利商店的老闆上來幫忙。老闆上來後,見狀立即和桂英將小明送至醫院洗腸,幸無大礙。六小時後,桂英偕子回家時,桌上的冰棒已溶化成糖水,桂英將糖水送去化驗,發現其中確有致生腸炎的細菌。桂英認為小明是吃了冰棒才會腹痛,顯然是冰棒不潔所致,因此要請求好鄰便利商店賠償損害。好鄰便利商店則認為冰棒已在六小時後化成糖水,所作出來的檢驗並不準確,不能證明原來的冰棒不乾淨,因此拒絕賠償。好鄰便利商店的抗辯有無理由?

依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如有違反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消費者要依此一規定向企業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時,消費者必須就所遭受的損害、商品之危險、該危險與其所受損害間具相當之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在前述案例中,小明腹痛送醫急救,顯然發生損害,極易證明。至於商品之危險(即冰棒不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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