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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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不靈,找誰賠?


最後更新時間:1999-06-30

李益政年輕有為,唯一的困擾來自頂上頭髮日疏。一日,當他翻冪q購的「新世代」雜誌時,不禁被一則大幅廣告吸引:「優絲公司領先時代新產品:優絲生洗髮精,使用十天猶如時光倒流十年;僅須以一般洗髮方式使用,十天內使貴族的您成為下一個見證,不再聰明絕頂!」李益政越看越心動,就以五千元的價格買了兩瓶。由於求好心切,便天天使用,結果用了一星期,頭髮不增反減,過了十天,不但沒有任何改善,且有頭皮發紅疹的跡象。李益政氣惱之餘,決定依消保法討回公道。 該則廣告,係優絲公司委由強力放送廣告公司所設計製作之廣告,當優絲公司持交新世代雜誌刊登前,曾應新世代雜誌之要求交付一付聲明書,內謂:「本公司委託 貴社所刊廣告,內容保證真實,若致生任何法律責任,本公司自負其責,概與 貴社無涉。」此時究竟應由誰來負責李益政的損失)包括買洗髮精之價金、皮膚起紅疹之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之費用)呢?

義記販售歐荷洗面乳,依消保法第廿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依法令為商品標示」。所謂法令,除了商標示法外亦包括其他一切相關之法令。歐荷洗面乳係由外國輸入之商品,故依消保法第廿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義記於販售時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而且標示及遻明書之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來得簡略。違反前述義務之結果,規定在消保法第五十六條,「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不改正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然而維他命A酸在我國屬經公告之「醫療藥品」,故歐荷洗面乳屬於「含藥化妝品」,而同時應有「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之適用。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及第三項之規定,輸入含藥化妝品應將仿單譯為中文,並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若違反的話,則依同條例第廿八條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毀之」。另外,依本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依本法應處罰之行為,如果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依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罰之。而比較消保法第五十六條,「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不改正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處罰規定,以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廿八條「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毀之」之處罰規定,雖然消保法之罰鍰金額較高,但由於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除了罰鍰還有沒入銷毀之處罰規定,故應以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處罰較重。因而依消保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本案例應以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之。

在本案例中,義記應將歐荷洗面乳中所含維他命A酸之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加以標示,而這個標示義務,不僅消保法第廿四條加以規定,同時,在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也加以規定。例如在本案中,義記固然可以主張其違反消保法第廿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附中文說明書」義務之結果,應為消保法第五十六條而有「先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之權利,但主管機關亦可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不通知即直接處以罰鍰,並沒入銷毀產品,廠商萬不可不慎。對於事業產銷環節所涉之法律風險,仍應審慎周密加以全面評估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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