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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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負賠償責任?


最後更新時間:1999-06-30

新品公司設計一款新的電鍋,交給一家美國公司生產,而後銷售至國內。小亞貿易公司見此電鍋銷路不錯,便走私進口一百個,賣予經銷商順順電器行零售。文玲便向順順電器行買了一個電鍋,初用時還算不錯,不料一個月後,就發生漏電現象,致文玲及家人取用米飯時觸電受傷。當文玲向新品公司、小亞貿易公司及順順電器行請求損害賠償時,新品公司說他們只負責設計,並不製造,故不負賠償責任;小亞貿易公司說他們不是合法的進口商,對於水貨不負責任;而順順電器行則說只賣不製造,故也不負賠償責任。文玲到底可向誰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消保法所採取的無過失責任制度,應對消費者負起無過失責任者,限於「企業經營者」。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新品公司雖只設計而不生產、製造,但其既以設計商品為營業,則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設計商品的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商品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在小亞貿易公司方面,消保法第九條規定,「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也就是說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亦應依據消保法對消費者負無過失責任,一如國內之商品製造商與服務提供人。問題是小亞貿易公司是水貨進口商,是否也屬於消保法第九條的輸入商品之企業經營者,而與正廠代理商或進口商一樣負起無過失責任?由於消保法第九條並未區分水貨商或是合法的進口商,而只是對輸入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加以規範,因此,只要是有輸入商品或服務的行為,不論其為水貨商或是合法進口商,都要對其所輸入的商品或服務負責。至於順順電器行,它雖然不設計、不製造、不輸入,但它是電鍋的經銷商,依消保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經銷商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對於商品或服務有設計、生產、製造、輸入或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均應就其商品致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不得以其僅提供某階段的製程或交易,解免責任。至於水貨進口商,只要有上述各階段之行為,即應負責,不得以其並非合法進口商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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