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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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你賣!


最後更新時間:1999-06-30

海鮮屋食品公司販賣之蝦米,經消保團體檢測後發現含有大量螢光劑,對人體可能造成傷害。消保團體乃將檢測報告公布,並強烈要求海鮮屋食品公司立即停止販售含有螢光劑之蝦米。由於消保團體事先未與海鮮屋食品公司溝通,即對外公佈此項檢驗結果,造成海鮮屋食品公司業績一落千丈,因此海鮮屋食品公司對消保團體之作法強烈不滿,並拒絕消保團體之要求,仍然繼續販賣其產品,消保團體仍決定訴請法院禁止海鮮屋食品公司繼續販賣含有螢光劑之蝦米。

依消保法第七條之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海鮮屋食品公司所販售之蝦米既經消保團體檢測後,發現含有大量螢光劑,對人體可能造成傷害,自不應再繼續販賣該產品。海鮮屋食品公司無視消保團體之要求,執意繼續銷售含有螢光劑之蝦米,此時,消保團體在取得消保官之同意後,即得以海鮮屋食品公司為被告,訴請法院禁止海鮮屋食品公司繼續販賣其產品。此外,縱消保團體無意採取法律行動,消保官亦可主動訴請法院禁止海鮮屋食品公司此種漠視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企業經營者遇有消保團體介入之消費爭議案件,尤應冷靜處理,千萬不可意氣用事。否則,不僅無法反制消保團體,反而致使事態擴大。若因此而遭法院判令禁止銷售其產品,則企業多年經營所累積之商譽,恐將毀於一旦,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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