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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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消費者」?


最後更新時間:1999-06-30

萬福向健康器材公司購買一電動按摩椅,回家後因臨時決定調到東部工作,慶安的父親只有使用,並未向該公司購買,因此,三人都不是消費者,從而不得依消保法請求損害賠償。健康器材公司的投辯有理嗎?

依據消保法規定,所謂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換言之,祇要是以消費為目的而使用或交易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都是消費者,包括直接消費及間接消費,例如,購買汽水的人既以消費為目的,他當然是消費者,而他的家人、朋友、訪客也享用汽水,則也是消費者。在前述的案例中,萬福雖未曾使用電動按摩椅,但他是以消費為目的而購買,故應可認為是消費者。慶安雖非直接向健康器材公司購買,但他是以消費的目的而購買,亦應認為是消費者。至於慶安的父親雖未購買,但他以消費為目的而使用,當然也是消費者。不過要注意的是,請求損害賠償以受有損害為前提,在前述案例中萬福和慶安雖是消費者,但未受有損害,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祇有慶安的父親既是消費者,也受有損害,才可請求損害賠償。 消保法擴大消費者的定義範疇,使以消費為目的而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都在消費者之列,從而擴大保護消費者權益。因此,雖非直接為交易之人,如果是以消費為目的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也受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但須注意的是,祇有受有損害的消費者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他消費者如未受有損害,即不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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