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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之設置


最後更新時間:2004-04-15

審計委員會之設置?

依據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所訂立之上巿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上巿上櫃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各類功能性專門委員會。而其中最被討論且宜優先設立之功能性專門委員會為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之主要職責,依同一實務守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為:

(一) 檢查公司會計制度、財務狀況及財務報告程序。

(二) 審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 與公司簽證會計師進行交流。

(四) 對內部稽核人員及其工作進行考核。

(五) 對公司之內部控制進行考核。

(六) 評估、檢查、監督公司存在或潛在之各種風險。

(七) 檢查公司遵守法律規範之情形。

(八) 審核本守則第三十四條所述涉及董事利益衝突應迴避表決權行使交易,特別是重大關係人交易、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成立以投資為目的投資公司等。

(九) 評核會計師之資格並提名適任人選。

而審計委員會之成員應有一名以上獨立董事之參與,並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且參與之獨立董事應至少有一名具有會計或財務專業之背景,以利執行前述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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