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董監事責任險


最後更新時間:2004-04-15

吉祥公司之董事會因對股東會提供之財務報表不實導致股價暴跌,小股東怒而興訟對董事會訴請賠償,應如何對董事會之賠償責任為風險之分散呢?

在公司法修正後既已大幅提升董監事對公司應負之忠實義務責任,是否亦應有相對之措施控制個別董監事實際之負擔呢?保險業者確實亦已推出董監事責任險之險種,估計已有200家廠商投保。

根據中國時報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之報導指出,環隆電氣是國內最早投保董監事責任險的業者之一,三年前爆發違反證券交易法情事,由證券基金會為投資人提出集體民事訴訟案和解時,保險公司即代為支付訴訟與和解費用。

吉祥公司倘能事先為其個別之董監事購買責任保險,可以對於董監事執行職務之不當或不法行為造成之公司損失或其他第三者之損失,透過保險將賠償之風險分散予保險公司。

為保障公司的董監事或重要職員於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等行為被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所引發的個人法律責任,可由保險公司所提供之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單賠償其因此支出之調查費用、抗辯費用、和解金額及判決金額等,以下以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公司之保單為例摘述其重要內容如下:

被保險人公司: 指保險單承保明細表所載公司及其從屬公司。被保險人: 係指任何的自然人,曾經、現在或將成為被保險公司的董事、監察人、重要職員及其他員工。

承保範圍: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本保險單承保之錯誤行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

2. 對於被保險公司依據相關法令或與被保險人之協議必須先行支付或補償被保險人之損失,保險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擴大承保事項: 本保險單於上述承保範圍之內自動承保下列事項:

1. 預付抗辯費用。

2. 調查、詢問、起訴之費用及支出。

3. 併購、創立從屬公司時自動加保。

4. 外派董監事之責任。(指受公司之指派而擔任關係企業之董監事之情形)

5.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擴大承保被保險人之配偶及法定繼承人。

加保企業體保障: 可選擇加保當公司本身遭受下列控告時所需擔負的責任:

1. 因有價證券所產生的賠償請求。

2. 因僱傭行為賠償責任所產生的賠償請求。

主要除外不保事項:

1. 污染或違反任何污染防治之相關法律。

2. 因體傷、疾病、死亡及實體財之毀損滅失所致之賠償請求。

3. 因詐欺、不誠實行為或犯罪行為所提出之賠償請求。

4. 因無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得之利益或其他不當得利所致之賠償請求。

5. 於本保險單生效日以前已知或已發生之訴訟或賠償請求。

損失補償範圍: 民事訴訟:抗辯費用(Defense Costs),法律費用(Legal Expenses),和解金額(Settlement)及判決金額(Court Judgment)。若涉及刑事訴訟時:

在未判決前本公司將先行支付相關的訴訟及法律費用,但若事後判定喪失損失補償的權利或不得享有本保險單的權益時,此預付款項返還保險公司。另,保險公司不賠付任何罰款,或懲罰性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部分仍予賠付)。

為董監事投保責任險不僅可為董監事之不當或不法執行公司業務所造成之損失找到可以代為賠償之資金來源,同時對於個人願意被公司選任為董監事之意願亦提供不少助力,再者,在國際籌資時,此亦為必要條件,因此為求公司完善營運,並招攬外資投入,董監事責任險應是一劑必備的良方。因此,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制定之上巿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四十二條亦明定「上巿上櫃公司經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得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董事因違法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害之風險」,同守則第五十一條對於監察人亦有相同之規定,一般公司亦得借鏡參考。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