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議將公司之土地一筆以低於巿價甚多之價格出售於其友人,而董事會亦以過半數之同意通過該項決議。該董事是否違背何種義務?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董事對於董事會議議決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虞公司之虞者,不得加入表決。而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亦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公司法上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依本條之規定董事對公司即負有應忠實執行業務之責任。一般而言所謂忠實執行業務之責任係指公司負責人需為公司謀求最大之利益,基於公司之利益而執行業務,而不得先保護個人之利益。倘使公司之董事竟先為謀求與其有利害關係之人之利益而決議處分公司之資產,即是不顧公司最大利益而執行業務。該項董事會決議雖非無效,該董事卻因違背忠實義務,而應就公司所受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其他參與決議董事為避免負此損害賠償責任,應於董事會決議時以書面聲明異議或要求載明會議紀錄,否則將與為此項決議之董事共同對公司負賠償之責。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董事對於董事會議決事項有利害關係致有害公司之虞者,應迴避不加入表決。亦不得參與與該事項有關之簽約、議約等法律行為。因此,本件如董事與該友人有密切之利害關係致有害公司之利益之虞者,即應迴避該次表決。違反該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參與決議之董事即應對公司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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