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並非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然因具備法律之專業知識,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遂選任小明為董事,此項選任是否合法?
我國公司法於西元二○○一年十一月修正後,取消董事與監察人必須具有公司股東身份之限制,為公司之引進外部董事提供基礎。例如台積電延聘麥可.波特及雷斯特.梭羅及前英國電信執行長彼得.邦菲爵士擔任其外部董事。而*外部董事係指以非公司內部人即不具公司股東身份亦非公司之受僱人者擔任董事。而獨立董事則更要求其具備獨立性,獨立性之認定標準,依證期會之解釋令(92年4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暨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所稱獨立董事,指公司董事符合下列情形:
(一) 非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法人或其代表人。
(二) 具有五年以上商務、法律、財務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三) 兼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者,未超過五家。
(四) 最近一年內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公司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自然人股東,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3. 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或其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
4. 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五) 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所指特定機構,依證期會之解釋,係指與該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2. 該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紀錄者。前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3. 該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4. 該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之關鍵性原料)或主要商品(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該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六) 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另外,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巿審查準則補充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獨立董事尚須於該公司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而該公司亦不得有超過董事三分之二之董事,其彼此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或其全數監察人彼此間或與董事會任一成員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一) 配偶
(二) 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
(三) 三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
(四) 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五) 關係人
目前依法令規定必須具備獨立董事之公司雖僅有初次申請上巿上櫃之公司(須選任二位獨立董事及一位獨立監察人),然而依照證券交易法修正之趨勢而言,未來可能逐步對所有公開發行公司都要求須設置獨立董事。
為提供獨立董監事於接受委任前瞭解及評估是否接受股東會之選任,建議應先瞭解該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並就獨立董監事之職責、薪酬及是否由公司購買董監事責任險等查詢清楚,透過瞭解其現行董監事之成員及運作方式等掌握公司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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