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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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SARS條例之行政及刑事責任


最後更新時間:2004-03-03

誠意正心公司員工陳襄理收到衛生署寄發之居家隔離通知,陳襄理應向誠意正心公司請假留在家裡居家隔離。但陳襄理覺得留在家中,並且接受衛生機關三餐提供便當,容易引起鄰居注意並引發鄰居間的恐慌,使其家人及子女受到歧視,因此頗為猶豫。

收到衛生署寄發之居家隔離通知,陳襄理應即遵照通知單之指示,進行居家隔離。唯在公寓大廈的居住型態,住戶之居住空間相當接近,居家隔離之送飯等措施不難被左鄰右舍注意到,甚至引起恐慌。有鑑於此,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修正原有規定,採取以下措施:

一、疾病管制局將SARS 列為第一類法定傳染病,變成與伊波拉病毒同一警戒等級,疾病管制局並規定,醫療院所若發現 SARS病人,必須在一個小時內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並對病人採取隔離措施。

二、因應世界衛生組織對SARS定義修正,疾病管制局也修正對SARS防疫、隔離政策。其中十天內曾與SARS可能病例接觸,但未出現SARS症狀的A級隔離者,隔離期將由原先的十天改為三天。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表示,從和平醫院經驗來看,四百一十三名A級隔離者僅四人發病,發病比為○‧九七%,這證實SARS藉空氣飛沫傳染率低,唯有透過環境汙染或長期接觸SA RS病毒者,才有較高的被感染風險。疾病管制局為此放寬A級隔離措施。

三、未來,十天內曾與SARS可能病例接觸、但未出現SARS症狀者,居家隔離從原先的十天改為三天,且可戴著口罩外出進行倒垃圾、買便當等短時間活動,不必再委派專人到府送便當。

鑑於社會上對SARS隔離者存在不必要之恐懼,甚至對受隔離者、醫療人員及其家屬有歧視或誤解,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特別加強保障其人格權*。該法規定:「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照護之醫事人員、強制隔離者及其家屬,其人格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其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病人無傳染之虞者,並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因此於案例問題裡,誠意正心公司陳襄理既然已受衛生署之居家隔離指示,而且其個人及其家人之隱私權已受法律明文保障,自應切實遵守衛生署之指示。如陳襄理有拒絕、規避或妨礙之行為,或於受隔離期間未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衛生主管機關得對陳襄理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之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受隔離期間,應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如有違反者,除得逕行強制處分外,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刑責規定亦見於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明知自己感染本法所定傳染病之病人,故意致傳染於人者,應依相關法律論刑。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亦設有刑責規定:明知感染或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為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而有傳染於第三人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照護之醫事人員、強制隔離者及其家屬,其人格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其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病人無傳染之虞者,並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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