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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約款之應用(三)


最後更新時間:2004-03-03

財源廣進公司為自行車零件製造商,在SARS流行期間,一名人事經理及另外兩名部門主管必須依法隔離治療,但財源廣進公司生產線的員工並未受影響。財源廣進公司法務主管黃經理認為,三名主管依法隔離治療已構成對公司整體營運的重大影響,自然應向其客戶細水長流公司依照雙方簽署製造合約之不可抗力條款,主張免除給付義務。但林總經理則認為,三名主管依法隔離治療的確係公司之重大損失,但生產線的員工未受影響,且行政工作仍可透過電話、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視訊設備而遠距離掌控,因此主管自可在家繼續管理監督其業務,毋須動用不可抗力條款。

企業只有行政部門的人員遭到隔離,生產線卻能正常運作,是否構成合約規定之不可抗力之情事?案例問題牽連至「不可抗力」條款之約定方式:

一、如果不可抗力條款係「因火災、洪水、罷工、暴動、戰爭、嚴重急性傳染病或其他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導致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雙方無須負擔賠償責任。」,則案例情形成為高度不確定的因果關係之判斷:究竟人事經理及部門主管的隔離,對財源廣進公司而言,是否確實導致供應合約之給付不能?如果是,則實際受影響之給付義務(未受影響之部分財源廣進公司仍須如期交貨)已經消失,財源廣進公司毋須負責。

二、反之,如果不可抗力條款,係規定「因火災、洪水、罷工、暴動、戰爭、嚴重急性傳染病或其他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導致給付不能,受該原因影響之當事人得請求他方免除其給付義務,他方當事人亦免除對待給付義務。」,則由於受影響之財源廣進公司係「得免除對待給付義務」,則案例問題於因果關係之判斷外,尚須由財源廣進公司決定是否向他方主張該不可抗力條款。該決定已非純粹法律層面之判斷,而係高度商業性質的判斷。財源廣進公司衡量相關因素後,如果決定向細水長流公司主張該不可抗力條款,則細水長流公司亦免除該部分之貨款。

如果財源廣進公司覺得,三名主管依法隔離治療的確係公司之重大損失,但生產線的員工未受影響,且行政工作仍可透過電話、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視訊設備而遠距離掌控,因此主管自可在家繼續管理監督其業務,財源廣進公司之供貨能力、履約能力仍可盡力維持,則可選擇毋須動用不可抗力條款。

在上述不可抗力條款約定財源廣進公司「得請求」免除給付不能責任之情形,財源廣進公司應審慎衡量以下層面之因素,作出商業決定: 一、法律規範:法律層面的考量歸結於SARS與財源廣進公司給付不能之間的因果關係,也就是究竟哪些範圍的停產是由於SARS所造成的。

二、政府政策:政府的政策及執行方向,無非是盡力維持經濟成長、充分就業,因此為避免單一廠商面臨SARS的衝擊而打斷物流的供應、擴大影響層面、增加失業人口,因此財源廣進公司應於第一時間依政府的紓困法規呈報主管機關,謀求解決之道。

三、企業形象:SARS是企業成長過程面對的各式挑戰之一,倘企業能夠整合企業內外資源、靈活解釋法規,盡力維護合約精神,短期固然需承受SARS的直接衝擊,但長遠來看,當有助於提升企業形象與信譽。

倘不可抗力條款約定為「因火災、洪水、罷工、暴動、戰爭、嚴重急性傳染病或其他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導致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受該原因影響之當事人得請求他方免除其給付義務,他方當事人亦免除對待給付義務。」,則在該不可抗力事由發生於一方當事人時,該受影響之當事人仍可依自身之商業判斷,決定是否向他方請求免除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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