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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約款之應用(二)


最後更新時間:2004-03-03

精益求精公司有員工250人,為努力不懈公司之原料供應商,依據雙方簽署之製造合約之約定,精益求精公司必須供應努力不懈公司原料若干,而該製造合約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如下:

「因火災、洪水、罷工、暴動、戰爭、嚴重急性傳染病或其他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導致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雙方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倘於SARS流行期間,精益求精公司有員工25人必須依法隔離,精益求精公司是否能依製造合約上述不可抗力條款,主張對努力不懈公司免負製造合約之給付義務?如果精益求精公司不得以此主張免責,則尚有哪些法律上的救濟手段?

一般合約條款在適用之時,往往不免有模糊之處,而即便透過律師協助澄清,司法實務又欠缺處理SARS的前例。即便雙方簽訂的合約包含明確的不可抗力條款,並將SARS感染的情形列為其一,但這並不表示實際操作該條款時,不會遇上模糊的灰色地帶。

精益求精公司面臨的是倘若十分之一的公司員工依法隔離,則精益求精公司是否可援用與努力不懈公司間的不可抗力條款,主張精益求精公司免對努力不懈公司負擔履約及賠償責任?由於2003年SARS初次流行,民眾對SARS之認識有限,相關醫療制度尚未建構成熟,可謂聞SARS色變,因此企業傾向以寬鬆標準認定SARS,從而啟動全公司應變或自救計畫。

然而經過2003年春季的震撼教育,許多企業已經嘗試發展並測試SARS應變計畫,以專業克服先前的青澀。可以想見,未來將不可能再以寬鬆標準認定SARS的流行,且在供應鍊關係上,將不可能僅以欠缺實據的SARS疑似病例,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同樣的道理,對於誤認為SARS而產生的爭執,或是企業避免影響聲譽而嚴格認定SARS病例,以致於影響SARS防治、員工健康及客戶信任,也將成為另一種新的爭執類型。由於SARS留在人們心目中的恐怖印象依然鮮明,因此以上這種「認定過嚴」而生的爭執,現實上不至於出現太快,不過企業之本質畢竟不容許其悖離營利之目的,因此隨著防疫措施的常態化、對SARS的認知提升、以及商業環境的營利本質,「從嚴核實認定SARS病例」將是必然的趨勢。

精益求精公司之情形,在法律上並無既定規則可供遵循,且個案事實容有相當的差異,不可一概而論。惟精益求精公司仍可將「精益求精公司已有十分之一員工隔離,疑似構成合約規定之不可抗力情事」的現況告知努力不懈公司,並促使努力不懈公司明瞭:

(一) 由於不可抗力條款適用於系爭事實有灰色地帶,雙方倘各執一詞而委由法律程序解決,勢必曠日廢時、所費不貲。如果法院或雙方約定之仲裁人認定「十分之一員工隔離,已構成合約規定之不可抗力情事」,則努力不懈公司將一無所獲。

(二) 因此,努力不懈公司如與精益求精公司就「十分之一員工隔離」之現況,共同認定為「疑似不可抗力,但不免除精益求精公司依製造合約對努力不懈公司之供應義務;一旦精益求精公司隔離員工已達__%,則構成合約規定之不可抗力條款」,則此一協議應可降低灰色地帶,並預防嗣後雙方在法庭上的爭執。以上所設定之「一旦精益求精公司隔離員工已達__%」,亦可視情況之必要,替代為「倘於__日後,精益求精公司隔離員工並未增加至__名,則此次隔離不視為製造合約規定之不可抗力情事」,或是其他雙方認可的認定規則。

合約約定,SARS發生構成不可抗力事由,但該條款運用於具體情形仍然必須透過解釋;除非不可抗力條款之文字訂得極為具體、明確,否則解釋適用該條款仍將面臨模糊的灰色地帶。企業可考慮訂定認定規則,建立判斷標準,以避免不必要之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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