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S在2003年初成為全球最關注的高傳染性致命疾病。同年三月二十八日,衛生署鑑於WHO已發佈全球SARS警訊,並衡酌國內疫情可能趨勢,遂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針對這種新感染症公告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同年八月十九日,衛生署鑑於SARS之病因、防治方法確定,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二項,將SARS列為法定第一類傳染病。總統更於九十二年五月二日通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以有效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此次SARS疫情造成全世界計有二十個國家列為感染地區。臺灣截至七月二十四日止,累計病例總數為:可能病例668人;疑似病例1320人;死亡83人,是最後一個從集中病例區除名的國家。SARS帶給全國人民慘痛的經驗和寶貴的教訓:今後,國人沒有置身事外的託辭,人人都是防治機制的當然成員。SARS臨床症狀不具特異性,與流行性感冒的臨床症狀、流行期均極為相似,且目前尚缺乏快速SARS以及其他季節性呼吸道疾病(包括流行性感冒)快速實驗室診斷工具。鑑於SARS臨床特徵與流行性感冒極為相似,為提供最迅速、最正確之診斷檢驗效能,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稱「疾管局」)「我國SARS防治之分級啟動機制」之規劃,訂有對應之0級、A級、B級與C級等四級實驗室檢驗啟動機制,因應不同等級的SARS疫情,如下表所示:表格 1我國SARS防治之分級啟動機制 0級 A級 B級 C級國內外均無SARS疫情 有其他國家爆發SARS流行但國內尚無疫情 國內發生初級傳染案例時 國內發生次級傳染案例時疾管局指揮 疾管局指揮 衛生署指揮 行政院指揮 除此以外,包括防疫物資管控、境外管制政策及地方機關管制團體活動,均配合以上分級啟動機制而分別規定。茲以SARS疫情分級啟動時地方主管機關限制或禁止團體活動原則為例:
依照SARS疫情之嚴重性,有其他國家爆發SARS流行但國內尚無疫情時,將限制一千人以上室內聚會,並實施入場量體溫措施;於國內發生初級或次級傳染案例時,將禁止三百人以上室內聚會,並實施入場量體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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