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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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求企業防SARS


最後更新時間:2004-03-03

安居樂業公司之黃作業員,要求安居樂業公司每日檢查其他員工之體溫,並嚴格要求具SARS症狀之員工採行居家隔離等措施。安居樂業公司是否必須接受?如不接受,黃作業員得否主張安居樂業公司違反勞動契約?

公司對員工之保護及照顧義務係基於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民法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八條(雇主提供工作安全設施之義務)規定:「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民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亦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基於公司對員工之生命、身體、健康之保護義務以及危害之預防義務,包括像SARS這種具有高度傳染性,亦由衛生署認定之法定傳染病,於流行之時,公司自然應採取必要且適當之檢查措施,維護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至於何謂「必要且適當之檢查措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表示應包括以下預防員工感染SARS之措施:

一、加強人事管理:掌握出差員工之健康狀況,對於因健康因素缺勤之員工,如屬疑似罹患SARS病例應進行通報及採取因應措施。

二、服務櫃臺及訪客管理:對於必須與客戶直接接觸的櫃臺員工、賣場員工及訪客,採取防護及人員管制措施。

三、環境清潔管理:定期檢查辦公室空調設備,並對於辦公場所定期清理與消毒。

四、員工教育:教導員工認知正確SARS預防方法,告知事業單位應變措施,減少員工負面心理壓力,並有效預防SARS感染,確保勞工身心健康。

另外,針對餐飲業者之預防措施,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明確表示:

一、 餐飲從業人員若為不直接與熟食接觸者,可不必配戴口罩。唯為避免其他傳染病之威脅,餐廳廚房之盤飾人員、自助餐及盒餐之配膳人員仍應持續配戴口罩,並應持續進行工作人員之量體溫監測工作。

二、 對於其外場服務人員如訂有規定於進行送菜服務時,禁止交談,或其所端捧盤菜已作良好之防護措施,則其外場服務人員可不必配戴口罩。

三、 人員如有發高燒(高於38℃)、咳嗽等疑似症狀者,應立即就醫,並停止與食品直接接觸,於廠區或餐飲場所操作與食品直接接觸工作時,均應全程配戴口罩。

四、 自助餐業者應於配膳檯架設防塵設施,以斷絕病原菌或病原病毒於食品上之飛沫傳染而污染食物者。

五、 各衛生局加強稽查工作,不符規定者,要求限期改善,未於限期內改善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公司未能適時提出相應之預防措施,員工得向勞委會申訴(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如員工以公司之保護及預防措施不足,而拒絕服勞務,則公司不得主張員工有怠於履行勞動契約或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公司如仍未提出如測量體溫等保護、預防措施,則可能對員工之傷殘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由於SARS除醫療機構以外,尚不屬於職業災害*,因此公司毋須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就員工因SARS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而予以補償。

如事業單位未置備足供所有作業勞工合格且有效之呼吸防護具(如醫療院所等第一線防治或作業人員防護口罩等級至少N95以上),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倘致發生職業災害(死亡災害或罹災三人以上災害,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時,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執行職務之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事實者,以業務過失罪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如事業單位未置備足供所有作業勞工合格且有效之呼吸防護具(如醫療院所等第一線防治或作業人員防護口罩等級至少N95以上),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倘致發生職業災害(死亡災害或罹災三人以上災害,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時,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執行職務之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事實者,以業務過失罪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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