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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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密切接觸者」


最後更新時間:2003-03-03

飛黃騰達公司員工蔡組長,體溫超過38度,並有乾咳症狀,蔡組長自覺罹患流行性感冒,但又恐怕感染SARS。飛黃騰達公司是否應主動要求蔡組長居家隔離?蔡組長如要求居家隔離,飛黃騰達公司是否必須同意?

每逢冬、春之際,正是流行性感冒、普通感冒猖獗之時,由於罹患SARS的症狀與流行性感冒、普通感冒有近似之處,愈能早期辨別出來SARS病患,愈能採取應變措施。

惟在獲得醫學專業的判斷之前,如公司員工有高於38 °C的高燒,且有乾咳現象,則應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 應向衛生局、所或疾病管制局通報疑似病患,由衛生人員來調查;

二、 病人如自行就醫應戴上口罩,主動告知醫護人員相關的接觸史及旅遊史;

三、 疑似病人出現後,工作場所停止使用三天並徹底消毒;

四、 同一辦公室之員工曾與之長時間密切接觸*者,應准其假並督促協助其執行居家隔離及生活照顧事宜;在家休息,並持續觀察三天是否有呼吸困難或呼吸急促之症狀;

五、 其他一般性的衛生保健要領亦應遵守,如:

(一)經常洗手、保持個人、居家及環境衛生。

(二)飲食攝取均衡的營養、規律生活作息及適度運動,以提昇個人抵抗力。

(三)居所及工作場所應有新鮮流通之空氣,避免不必要探病或到人多擁擠的公共場所。

本案情形,蔡組長雖然體溫超過38度,並有乾咳症狀,但由於並無其他症狀,亦不屬於自我健康管理對象中的「密切接觸者*」或「入境者*」,因此僅需在家休息,毋須隔離。因蔡組長並非接受強制居家隔離,因此飛黃騰達公司毋須給予蔡組長公假。然蔡組長得與飛黃騰達公司協商請事假、病假或特別休假。

倘雇主基於經營需求,有指派勞工至WHO公布之「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時,如未能提供勞工必要之防護具等必要之預防設備措施,勞工得拒絕雇主之指派。雇主如強行勞工至「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給付資遣費。惟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將隨時於網站(http://www.cdc.gov.tw/sars)追蹤並公告WHO公布之「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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