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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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引進技術應注意的事項


最後更新時間:2003-06-09

甲外商投資企業C公司主要生產家庭日用品。2002年6月,C公司擬向外方股束A公司購買一種化工的專利技術,用於改進產品的性能。在合同中,A公司要求C公司在購買其專利技術後,不得產品銷往美國,以避免雙方之間業務的競爭,技術使用費為200萬美元。A公司如何向c公司收取這筆技術權利金?

(一)在大陸,技術進口合同如何發生效力,首先應視所擬進口的技術究竟屬於允許自由進口的技術或者受禁止或限制技術。依據2001年12月外經貿部頒布的《技術進出口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如果進口屬於限制範圍的技術,是需經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准的技術進口合同,不生效力;引進屬於自由進口的技術,只需登記備案,不以審批機關許可為生效要件。技術究竟是禁止或限制進口,應查外經貿部頒布的《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

(二)根據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相關稅法的規定,外國公司有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應當繳納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和營業稅,稅率分別為1o%和5%,如果A公司在大陸沒有機構、場所,c公司有義務在將技術使用費匯往境外時,先為A公司扣繳預提所得稅及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外國企業技術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但免稅優惠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

(三)C公司支付權利金給A公司,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外付匯時,應該出具外經貿部門頒發的技術引進合同批准文件或註冊證書,以及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四)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條款:<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利用進口的技術生產產品的出口渠道。」因此對於限制產品銷往美國的條款,可能受到審批機關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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