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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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之方法須遵守法令及章程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掣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張三因所有股份全數轉讓與他人,故公司召集臨時股東會辦理董事補選。股東會召開期間適逢嚴冬,寒流來襲,股東多不願出門,故僅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東出席,公司乃採假決議之方式通過補選李四為董事,並於一個月內再召集臨時股東會,僅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東出席,亦再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補選李四為董事。該補選董事之決議是否有效 ? 得否撤銷 ?

股東會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此種有瑕疵之決議,在撤銷前仍屬有效。又得為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股東,限於已出席股東會,且當場表示異議,或末出席股東會者。所謂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例如既非股東亦非其代理人之人出席股東會而參與表決 ; 准野撈ㄔX委託書之代理人參與表決 ; 無記名股票股東不將股票交存公司,出席股東會仍參與表決 ;有特別利害之股東參與表決或代理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 就召集事由所未記載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為表決 ; 股東之表決權依章程應受限制者,未經限制而計入表決權數等均屬之。

所謂假決議係指出席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但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然假決議僅適用於得為普通決議之事項,而公司董監事選任之方式,公司法有特別規定,係採累積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監事,並不適用假決議。故本件掣驍股份有限公司以假決議之方式補選董事,屬於股東會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股東依法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該股東臨時會之決議 ; 惟在撤銷前,該決議仍然有效。

一、股東會之決議方法應符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

二、股東會決議方法應予以紀錄保存,以證明其合法性。

三、假決議僅適用於股東會普通決議事項,不可濫用。

四、選任公司董監事,係採累積投票制,且參選人本身亦可參與表決,無庸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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