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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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召集程序須遵守法令及章程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轍霄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經董事會之決議召集股東臨時會,卻遺漏部分股東未為召集之通知,但出席股東臨時會者,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八成,遂進行決議,經多數決議通過,增選張三為該公司之董事。由於該公司股東李四與張三素有嫌隙,乃當場指出對於部分股東漏末召集之程序上缺失。李四於股東臨時會後一個月內,即以股東臨時會之召集程序違反法令為理由,訴請法院撤銷該股東臨時會增選股東張三之決議,李四此舉是否有理由 ?

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意思決定機關。股東會意思之形成,必須踐行一定法律程序,始能發生公司意思決定之效力。股東會之召集程序雖有瑕疵,但此種瑕疵較為輕微,且其判定往往因時間之經過而有困難,因此,公司法基於法的確實性之要求,規定須由特定人在特定期間內起訴,始得由法院以判決撤銷該股東會之決議,此種有瑕疵之決議,在撤銷前仍屬有效。股東會之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又得為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股東,限於已出席股東會,且當場表示異議,或未出席股東會者。所謂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例如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而為股東會之召集 ; 股東會未經召集通知及公告而開會 ; 對一部分股東漏末為召集之通知而情形不嚴重之情形 ; 召集通知或公告末遵守法定期間 ; 召集通知及公告中對依法應列明為臨時動議之事項末載明 ; 召集通知未用書面而僅以口頭為之,或股東會之地點不恰當等均屬之。

本件轍霄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未對所有股東均為召集之通知,屬於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之情形,已出席股東會並於當場表示異議之股東李四,依法得於股東臨時會後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該股東臨時會之決議。

一、公司召集股東會之程序應符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

二、公司召集股東會之程序應留存資料紀錄以供證明其已依法令及章程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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