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台商欲赴大陸投資,由於大陸申請公司許可之方式與台灣不同,且註冊資本額係依經營之內容而有不同,復須經過驗資程序,則究竟其註冊資本之最低限制為何?
(一)台商赴大陸投資目前大都為三資企業,且成立之公司亦多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二)有限責任公司之註冊資本,依大陸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即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出資額。至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分為: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50萬元;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30萬元;4、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10萬元;5、特定行業另行規定。
(三)至於以貨幣以外之方式出資是否可行?依大陸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亦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若以工業產權、非專業技術作價出資時,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廿」。且同法第二十五條並規定股東以貨幣出資時,應將其出資金額存入準備設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之臨時帳戶;以實物為出資者,應依法辦理財產權之移轉手續。股東若未按規定繳納,對已足額繳納之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依大陸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繳納出資額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開具證明,方能申請公司之設立。
(五)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資本,依大陸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至於其餘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同。
(六)至於1988年1月公布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合營和合作各方必須以自己所有之現金出資,任何一方不得用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作為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或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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