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股東股份轉讓時有無限制


最後更新時間:2002-05-31

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A被股東會選舉為董事,然因A於董事會與B董事意見不合,故A於甲公司成立滿三年後欲將其股份轉讓他人,是否有效?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依大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可依法轉讓其持有之股票,則發起人既為公司股東,自得依法轉讓其持股。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分為「發起設立」及「募集設立」兩種。「發起設立」: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之全部股份而設立之公司。「募集設立」:為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之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之公司,因此,公司發起人實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必要條件。由於發起人出資依大陸公司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不限於以貨幣出資,亦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故為保障股東及公司權益,避免發起人於設立後,特別是募集設立後轉讓其持股,造成公司損害起見,故規定發起人須有較長期限之持股規定。

(三)依大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同條第二項並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四)由於A係甲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依上述規定,於甲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股份,則於屆滿三年後,A本可將其股份轉讓他人,然因A復為甲公司之董事,於其任職甲公司董事期間亦不得轉讓股份,故A必須於董事解任後,始得將其股份自由轉讓。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