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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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欽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狀況不佳,連年虧損,股東會遂決議解散公司。公司董事不依法辦理清算程序,竟將公司剩餘財產變現後直接分配給各股東。公司債權人陳甲受貸款不獲清償之損害,乃向法院對欽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起訴請求連帶損害賠償。陳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

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執行公司業務,為公司代表機關的行為,也就是公司本身的行為。該行為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遭受損害,構成侵權行為時,公司應以侵權行為人的身份,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來不應再由公司負責人向受害人負責。但是因公司業務之執行,事實上是由公司負責人擔任,法律為防止公司負責人濫用其權限,致侵害公司之權益,並為使受害人多獲賠償之機會,於是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之侵權行為必須其備下列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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