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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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國違反WT0規範時該怎麼解決?(WT0之爭端解決機制【DSB】)


最後更新時間:2003-06-27

WTO A會員剛對我國製造輸往A國之加工絲展開反傾銷調查,並據以課徵反傾銷稅,但A會員國之展開調查未取得A會員國國內同類產業之支持,已與WTO之反傾銷協定展開調查之要件不符,且在調查過程中未依相關規定提供合理之公開版本,所有資訊均密而不宣,並未附理由的認定我國受調查產品之輸入造成其國內產業之嚴重損害,該調查結果中多項認定未符合 WTO之反傾銷協定之相關規定,此時,我國廠商有何救濟途徑?是否仍須受該不合法調查結果之拘束?

(一)WTO為解決會員國間之爭議,並使各協定能具體落實,設有爭端解決之機制。依『爭端解決規則興程序暸解書』(DSU)規定,凡會員國違反『內括協定,義務或基於內括協定得享有之利益被剝奪或損害,或內括協定之任何目標之達成受阻時,會員國可以此為請求之基礎。依「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所訂程序,向爭端解決機制提出要求組成審查小組,做出認定。對於審查小組之認定與建議,並另有上訴機構,可資救濟。

(二)『內括協定』範圍列於DSU之附件一及附件二,包括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商品多邊貿易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政府採購協定、紡織品及成衣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執行1994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協定及第七條協定等。依DSU規定,其亦適用於WTO會員就其於WTO協定所享之權利義務所生之爭端,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凡因GATT 1994及WTO協定下權利義務之爭端,都在適用之列。

(三)依DSU程序,會員國應與爭議之相對國先進行諮商,受諮商請求國應於10曰內答覆,並在接受諮商請求後30日內或雙方約定之時間內進行之。若於10曰內未子答覆或無法在接受諮商請求後30日內或於雙方約定之時間進行諮商,可請求成立審查小組,或雖進行諮商,卻無法在接受諮商請求後60曰內以諮商解決爭議時,此時亦可請求成立審查小組。

(四)審查小組成立後,則依DSU之相關程序收受雙万書面意見,舉行實體審查會議,製作期中報告,檢討期中報告,並作成最終審查報告。審查報告須經DSB會議通過,除非當事國一方提出上訴或DSB以全體共識決不通過該報告,審查小組報告即告確定,在最終審查報告中,審查小組應提出具體建議,使違反協議之會員國在合理期限內改正。

(五)原則上審查小組應於6個月內做成審查報告,必要時可延期至9個月,上訴機構審查期間原則上應在60曰內完成,例外則可延至90日,審查小姐或工訴機構之建議或決議應在合理期間內執行。而「合理期間」係依個案認定,原則上不得逾15個月,若建議或裁決未能在合理期間內充分執行,當事國一方可進行補償之談判,如未能在20日內達成協議,控訴國可在DSB授權下,暫停相關協定下對該違反國之減讓承諾或履行相關協定下之義務。

(六)本案例之惰形,A會員國未取得國內產業之支持,係違反反傾銷協定第五‧四條規定,即應有占國內產業生產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生產者之提出,且表示支持之國內生產者應占總生產之百分之二十五,未提供合理之公開版本也違反反傾銷協定第六‧五條規定,機密性之提出應有充分理由,且其摘要應有詳細內容足以瞭解所提機密資料之意旨,未附理由的認定亦同時違反反傾銷協定第三‧五條傾銷進口與損害間應有因果關係,及第十二‧二‧二條做成肯定之課稅決定公告中應包括所有與此最後認定有關之法律及事實資料,接受或拒絕出口商與進口商相關論點或請求等。

(七)依反傾銷協定第十七‧三條規定,我國應先依反傾銷協定向該國要求證商,如不能達成相互同意之解決時,再依第十七‧四條將本案提付DSB。

(八)如經審查小組認定A會員國確實違反反傾銷協定,A會員國則應依審查小組之建議於合理期間內改正之。A會員國於合理期間內如仍未更正,我國可依DSU規定進行補償之談判或暫停我國應給予A會員國之優惠或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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