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有鑑於進口啤酒大舉入侵,市佔率及營業額均受影響,因此建請財政部對本土及進口啤酒均課徵內地稅,但如果啤酒瓶重新回收再次使用於裝瓶循環使用時,即可退稅。此種內地稅之課徵及退稅措施有無違反WTO基本原則?
(一)『不歧視原則』或『差別待遇』(NOn-Discrimination)是WTO針對避免差別待遇的一項締約原則,它要求WTO會員國在實施某種優惠或限制措施時,不要對締約的對方國家實施差別待遇。在WTO中,無差別待原則由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red-Nation,MFN)及國民待遇條款(National Treatment)具體表現出來。
(二)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一個會員國給與另一會員國的貿易優惠措施和特許,必須自動地將該優惠措施和特許給予WTO所有的會員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一條第一項即規定:『在對有關輸出或輸入及對因輸出或輸入所生之國際支付轉帳所課徵之任何種類之關稅或規費,在對該等關稅及規費之徵收方法,在有關輸出及輸入之一切法令及程序方面以及本協定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涉事項方面,任一締約方對來自或輸往任一其他國家之任一產品所給予之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即無條件給予來自或輸往其他所有締約國之同類產品。」
(三)前述最惠國待遇原則是要求會員國對於所有其他會員國一視同仁;而國民待遇原則是要求會員國給予外國人或外國產品不低於本國人或本國產品的待遇,否則即構成一種歧視。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三條第四項即規定:『任一締約方輸入其他締約方之產品時,就影響其國內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配及使用之各種法律、規章和規定所享受之待遇,不得低於本國生產之同類產品所享有之待遇;但如國內運輸適用費率之差別,僅係基於交通工具之經濟營運考量,而非因產品之產地而異者,不在此限。』
(四)本案例中內地稅之課徵表面上雖屬中立(亦即不分國產或進口啤酒一律課徵),但因啤酒進口商要在國內另行建立回收系統所費不貲,故能享受退稅之機會遠較國內業者為低,相對的,國內啤酒業者原本即有完善的回收系統,不須另行花費建置即可享受退稅,因此,本案例內地稅之課徵及免稅措施之採行,將有可造成事實上對進口啤酒之差別待遇而違反WTO國民待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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