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宇股份有限公司初設立,由於募集資金過多,存放於銀行利息甚低,公司董事會認為與其將多餘資金閒置銀行,不如貸放他人以賺取較高利息,有法人股東獲悉此一訊息,遂前來公司借款。代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針對此事召開會議,經研討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之規定,對於所謂「股東或任何他人」之範圍,是否包括法人股東,討論甚久,最後決定貸款給該法人股東,此一貸款行為有無違法 ?
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問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主要是為了維持公司資本之充實,防止資本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