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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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之保護與認定標準


最後更新時間:1999-11-30

康康開了一家工廠,專門生產製造床具等家具,雖然知道日商公司指定使用於電器機械類商品之「日立」商標,早已在我國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日立」商標之註冊,指定使用第二類之家具商品,而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康康所申請之商標並無違法之處,於是編列為審定之商標,並公告於商標公報。此時日商日立公司即依商標法第四十六條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審定商標之異議,主張其已註冊之「日立」商標為著名商標,主張公告之審定商標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不得註冊之事由。康康則抗辯說,與日立公司之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既不相同也不類似,並無違反商標法之規定,當然可以申請商標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請問哪一個人的主張有理?

依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而所謂「著名之商標或標章」,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係指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或標章以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認定,依據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應綜合各項因素判斷之,例如商標或標章使用期間與地域、商標或標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範圍及銷售量、廣告、宣傳之方式、數量、期間及範圍、經銷管道、販賣場所等。且只要可能致公眾發生混淆誤信之虞,縱使指定使用於性質不同類且不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亦不得申請註冊。故本案日立公司與康康申請指定使用之商品雖然非屬同一或類似,然除非康康申請的「日立」商標之註冊,已得到商標專用權人(或授權人)日立公司之同意,或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法院)認為日立公司之商標非屬著名商標,或認為康康所申請註冊之商標,不致發生公眾混淆誤信,康康才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否則只要日商日立公司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已註冊之商標為著名商標,康康申請相同之商標註冊,可能使公眾發生混淆誤信,即得以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排除康康之申請註冊。

著名商標所有人主張他人申請之商標圖樣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不得註冊之事由,須符合下列之要件:

(一)據以主張之商標須為著名商標或標章;

(二)他人所申請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公眾混淆誤信之虞;

(三)他人之申請註冊,未得已註冊之著名商標所有人或授權人之同意。

而已註冊之一般商標與著名商標保護,主要有以下不同之處:

(一)一般防護商標之申請,僅可於性質相關聯之商品或服務類別註冊;然著名商標,則可在所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中申請註冊防護商標,不受商品或服務性質相關聯之限制。

(二)對於已註冊之一般商標,他人再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註冊時,只要指定使用與該已註冊商標非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上,仍可申請商標註冊。但對於已註冊之著名商標,除非已得商標所有人或授權人之同意,否則不論是否指定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上,均不得申請註冊。

(三)就未註冊之著名商標保護而言,若他人申請註冊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仍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規定之適用。

至於著名商標之定義與認定之標準,則可參考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以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佈之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判斷之。 另著名商標所有人對於他人之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者,除得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向侵害者訴請民、刑事之責任外,尚得依公平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四條,向公平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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