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在七十八年一月五日向商標主管機關請了「kiki」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玩具遊戲類之商品,並於七十八年六月七日取得商標註冊權,由於小美只曾聽說無故不使用商標,商標專用權會被撤銷,但不知道須申請商標延展註冊之事,故自從取得商標註冊後直至今天,雖均有使用該商標販賣其商品,但並未申請延展,後來經其好友小明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請求小美將其「kiki」之商標專用權移轉予他使用,於是小美便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將該商標專用權移轉給小明。請問是否會發生移轉效果?
商標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後,可不是一輩子都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因為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商標專用權係從註冊之日起算十年期限。但為保護消費者與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故法律規定只要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屆滿前、後六個月以內申請商標之延展註冊,經過商標主管機關審查,如無違法事由,而准為商標之註冊延展,那麼商標專用權人即可繼續享有該商標專用權。如每經十年皆申請商標之延展註冊,即可終身享有註冊商標之專用權。反過來說,如果商標專用權期限屆滿前、後六個月並未申請商標之延展註冊,或雖申請延展,但被商標主管機關以有違法法律規定之事由,而不准延展者,那麼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商標專用權即當然自動消滅,而不受到商標法之保護。因此如欲繼續使用商標專用權,可別忘了在您商標專用權期限屆滿前、後六個月內,申請延展。而接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人,無論係以授權方式或者以移轉方式取得,甚至接受他人商標之質權人,亦應注意該商標專用期限是否已屆滿?有無申請延展?
依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商標專用期限為十年,故小美自七十八年六月七日取得註冊商標起,至八十八年六月六日,享有十年之商標專用權期間。其罪晚應於商標專用權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商標之延展註冊,並經准釧筑i時,小美始得繼續享有該商標專用權,而可將該商標授權或移轉於他人使用或為設定質權等之行為。因此本案小美雖然一直在使用其註冊商標,不致構成商標專用權撤銷之事由,惟其於商標專用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亦即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前並未申請商標之延展註冊,那麼自該商標專用期限屆滿翌日起,商標專用權即當然消滅,從而小美便喪失該商標專用權,故其再該商標專用權移轉予小明,雖然該移轉契約因為雙方的意思答成一致而有效,但仍不發生商標移轉之變動效果,因為商標專用權已不存在。故小明可對小美主張其所移轉的權利是空的,而依民法第三百五十條及第三百五十三條,向小美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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